森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鸿国际),成立于201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注册的专业货运代理公司。公司具备无船承运人NVOCC资质,也是全球Zui具影响力组织-世界货运联盟WCA的成员(ID:105205)。森鸿国际物流主要业务是为跨境电商提供集装箱、散杂货的海、陆、空运输代理业务,具体包括:订舱、仓储、集卡运输、报关、报验、拼箱、仓库的内装箱、铁路联运、货物空运以及相关业务咨询等。
森鸿国际物流成立以来,秉承客户为上、服务求精、不断开拓的理念,努力为500多家企业竭诚服务,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随着客户对中景货运信任的增加以及服务满意度的提高,业务量也随之不断提升,2017年公司完成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5亿元人民币,美金收入超过500万。
森鸿国际物流目前拥有员工合计进百人,团队里则拥有数十名有着超过十年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销售主管,运营主管以及公司经理;此外一批强执行力、训练有素的员工队伍也是公司创造品质服务的决定因素。凭借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强大团队组成,森鸿国际可以及时为客户解答货运价格、海关条例、单证议付、仓储拖卡以及配合解决检验查验等问题。
1.《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这里强调了通过的路径是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通知中另行定义简称为跨境电商平台。实务中存在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另外,《通知》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定位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具体界定为:“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同时明确,跨境电商企业“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即需要有境内工商登记注册的被委托企业,明确了一些责任要求,但没有赋予一定的名称。
对于海关监管方式,《通知》明确是两种中监管方式下的消费行为,没有包括“网购保税进口A”。
2.《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明确其适用范围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这个公告包括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与出口,强调了通过的路径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对于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公告界定为“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这个公告对于从事跨境零售进口的跨境电商的定义中,与商财发486号对比,均明确为境外注册企业,区别在于本公告明确排除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
另外,定义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具体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这与商财发486号明确的对跨境电商企业应委托的境内企业的具体要求范围基本一致,赋予了代理人的名称。但本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这就是否可以理解为从事对我国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跨境电商既是境外注册企业(主体资格),又需要在我国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从承担的责任来看,这个代理人是不好当的。
对于海关监管方式,本公告在通关管理中提到三种:直购进口、适用“网购保税进口”进口;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进口。这与商财发486号相比,多了“网购保税进口A”的监管方式。
3.《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其中,路径包括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两种。从基本描述上来看,比上述《通知》和《公告》更广泛。当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规定由海关代征,在海关管理中会达到执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