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标识数据库提交
2024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在其上市销售前,注册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将*小销售单元、更**别包装的产品标识和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对于已在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维护信息的医疗器械,要在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补充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字段,在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维护中完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相关信息,并确认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数据的一致性。
当医疗器械*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相关数据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实现数据更新。医疗器械*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变化时,应当按照新增产品标识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上传数据。